新版《示范文本》共18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精简合同构架,梳理条款逻辑。新版《示范文本》将2014版中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等内容融合统一,并配套合同说明,使用更为便捷,逻辑更为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二是明确定义,清晰责任。为合理区分“缺陷责任期服务”和“工程保修阶段服务”,新版《示范文本》将缺陷责任期的服务酬金含在监理酬金中,并明确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范围。
三是细化监理酬金的计价方式。将监理酬金的计价方式明确划分为固定总价、固定费率及其他等合同计价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式的计算方法,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使用。
四是明确服务费支付比例及时限,保障履约。为解决部分项目监理酬金支付不到位的情况,对预付款支付、中期支付、结算支付的比例和期限进行具体约定,并保留合同使用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的权利,以使支付条款适用于各类型资金性质的监理项目。既增加了发包人自主权利,又保障了监理企业的权益。
五是梳理变更条款,解决监理服务期延长等问题。新版《示范文本》将“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情况统一纳入变更情形。变更酬金的计算方式,可按照延误时间计算变更酬金,也可按投入相应岗位监理人员费用再考虑一定利润率的方式计算变更酬金,解决了监理服务期延长等问题,助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此外,监理行业招标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的不少焦点问题在新版《示范文本》中也均有相应规范,包括明确监理人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次新版《示范文本》的推出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和监理方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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